【#外企荷兰阿克苏诺贝尔技术高管维权跟踪第252#】
#江苏常州新北崔明辉法官#:阿克苏“一日三主体四协议”的操作,本质是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属于典型的逆向派遣违法用工,应依法纠正,并承担赔偿责任。
王小冬的第一项诉请“认定被告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6条,王小冬为劳务派遣工”依法应被支持(图1)。
一、被告的虚假辩解
1、第一次庭审(2025年1月15日)
被告称该诉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且与事实不符,辩称其已于2018年11月1日通过三方变更协议与王小冬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图2)。
2、第二次庭审(2025年8月22日)
被告又称“江苏高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已认可其说法”,因此不存在逃避用人单位义务,无需补签劳动合同、无需赔偿(图3)。
二、事实与证据
1. 诉请性质
王小冬在起诉状及第一次庭审中已明确:第一项诉请是“认定为劳务派遣工”,而不是认定被告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6条“三性原则”的认定,应由人社局和江苏高院行政案件处理(图4)、(图5)。
2. 第一次庭审陈述
在法庭调查中,王小冬代理人宣读起诉状“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第一部分,提交五项证据,证明:
2018年11月1日,被告虽与王小冬建立劳动关系,但随即非法终止;
王小冬被强制转换为上海外服派遣到被告处的劳务派遣工(图6)。
3. 证据链条
3.1、2018年11月1日之前:王小冬为阿克苏中国公司无固定期限员工(图7)。
3.2、身份变更:通过《劳动合同三方变更协议》,转入阿克苏常州公司(图8)。
3.3、非法强制转换:
被告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反以补贴名义欺骗其签署效力等同于雇佣合同即劳务合同的《异地工作安置协议》(图9),且双方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协议,构成非法终止;
4、同日,被告安排上海外服与王小冬签订《劳动合同》(图10),王小冬变上海外服员工。并强制绑定《派遣协议书》(图11),迫使其放弃无固定期限身份,成为被告的劳务派遣工,典型“逆向派遣”(图12)。
三、行政与司法认定
1、人社局与江苏高院均已确认:被告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6条“三性原则”。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责令被告限期改正(图13)、(图14)。
2、《民诉法》证据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无需再次举证,直接作为本案基本事实。
四、第二次庭审陈述
1、王小冬代理人再次强调:五项诉讼请求依法均应被支持(图15)。
2、反驳被告曲解:
2.1、刘军法官查明事实时未写入遗漏《异地工作安置协议》,其目的在于确认:被告先与王小冬建立劳动关系,再立即终止并通过派遣形式继续用工,构成“逆向派遣”。(图16)
2.2、刘军法官在2025年6月30日电话判后答疑中,明确表明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的告知书时,“这两个事实必须固定,不得更改”(图17)。
五、法律适用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由仲裁或法院确认。
- 《江苏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在逆向派遣情形下,应认定派遣协议无效,劳动关系继续存在于原用人单位。
结论:
✔️ 诉请第一项认定为劳务派遣工,依法成;由此推导:
✔️ 诉请第二项:认定上海外服劳动合同无效,依法成立;
✔️ 诉请第三项:恢复劳动关系,补签劳动合同,并支付两倍工资,依法成立。
呼吁:请求判决
崔法官,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件自立案以来已 384天,请依法作出判决!(图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