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案子的奇葩之处是,我方(原告)提交了向被告(有亲戚关系)转账的凭证,被告辩称,该款系其前妻(当时未离婚)委托原告转账,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更奇葩的是,被告称他曾与原告商定,余下的15万元由前妻归还。该说法实质上已经认可了双方的借贷关系。一二审法院仍认为原告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允悲]
发布于 上海
这案子的奇葩之处是,我方(原告)提交了向被告(有亲戚关系)转账的凭证,被告辩称,该款系其前妻(当时未离婚)委托原告转账,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更奇葩的是,被告称他曾与原告商定,余下的15万元由前妻归还。该说法实质上已经认可了双方的借贷关系。一二审法院仍认为原告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允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