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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兴趣创作计划##案例普法[超话]# http://t.cn/AXvoxb8h 最高法: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配偶应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偿付责任

【裁判要旨】
①根据《公司法》第23条第3款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②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配偶在该公司任职,且与公司存在账务往来。股东的配偶并实际参与了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其财产与公司财产亦发生明显的混同,该公司系属“典型的夫妻店”,该情况下,可认定公司债务系股东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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