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眼可见的流氓逻辑:宁远喜、温惠案中公诉机关的构罪套路与司法不公】
彭丽兵律师(广东广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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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笔字迹可以被擦除,但真相不会被抹去!
一起普通的民事股权纠纷,如何演变为一场历时三年多的刑事追诉?为何肉眼可见的签名痕迹被刻意忽略?为何明显矛盾的证人证言被采信?宁远喜、温惠涉嫌职务侵占案,暴露出的是中国司法实践中令人震惊的公诉流氓逻辑——当证据不足时,不是依法撤案,而是硬着头皮强行构罪。
一、凭空捏造:从“错误认识”到“职务侵占”的魔法变身
公诉机关的核心逻辑链条是:宁远喜让宝丽华集团误以为需要向江西银行支付财务顾问费,从而骗取了930万元。
这一指控的荒谬之处在于:
其一,付款报批单上白纸黑字写着收款方是“宝献公司”,而非江西银行。李艳作为有三十年经验的老会计,怎么可能犯下如此低级的错误?公诉人的解释是:因为宁喜远“处心积虑”地在备注栏写了江西银行的信息——这相当于说,一个人在支票上写明“付款给张三”,但因为用了李四的银行账号,所以收款人就变成了李四。
其二,江西银行根本就不是这笔融资的直接交易对手。整个融资通过资管计划进行,江西银行只是最上游的资金方,与宝丽华无直接合同关系。这就好比租客通过中介租房,却认为租金应该交给开发商一样荒唐。
其三,叶华能作为集团实际控制人,亲笔签名批准了该笔付款。尽管签名后被擦除,但红外鉴定清晰显示“叶华能”三字的压痕。公诉人对此视而不见,坚持认为叶华能是“被蒙骗”的——一个纵横商界三十年的企业家,竟然会不看收款单位就批准930万元的付款?
二、循环论证:用伪证证明伪证的合法性
本案证据体系呈现令人咋舌的“自循环”特征:
1.李艳(会计)作证称:温惠说这是付给江西银行的费用
2.邹孟红(法定代表人)作证称:听L某说这是付给江西银行的费用
3.叶华能(实际控制人)作证称:听Z某某和L某说这是付给江西银行的费用
三方证言相互引用,却都拿不出任何客观证据。更荒唐的是,这些证人在关键细节上前后矛盾:
李艳一开始说“温惠有审批权”,后发现付款单有叶华能签名痕迹后,改口“记不清了”
邹孟红报案时声称“宁远喜诈骗股票”,却未在控告信中提及该事项
叶华能先是说“绝对没有签名”,鉴定出签名后又说“可能是被蒙骗时签的”
公诉机关对这些矛盾视而不见,只采信对被告人不利的部分,对有利部分则冠以“记忆模糊”一带而过。这种“唯结果论”的证据采信方式,已经背离了刑事诉讼的基本证据规则。
三、有罪推定:无法证伪的“神秘动机”
当辩护人指出温惠未从930万元中获取任何利益时,公诉人提出了一个惊人的观点:温惠可能出于某种无法解释的原因帮助宁远喜。
这种“莫须有”的动机认定,充分暴露了有罪推定的思维:
如果你获利了,那就是为了利益;
如果你没有获利,那就是有其他原因;
如果找不到原因,那就是“神秘原因”。
按照这个逻辑,任何人都可能因为“神秘原因”而突然犯罪——不需要动机证据,只需要公诉人的主观臆断。
四、双标司法:严以待人,宽以律己
本案中的司法双标现象令人震惊:
对被告人:要求记忆精确到年月日,否则就是“辩解不合理”
对证人:允许记忆模糊、前后矛盾,称为“符合记忆规律”
对被告人:要求提供完美无罪证据,否则就是“有罪”
对公诉人:允许使用“情况说明”代替关键证据,称为“办案需要”
对被告人:严格审查每一句话的合理性
对公诉人:宽容对待明显矛盾的指控逻辑
这种双标司法,使得辩护活动变成了“如何自证清白”的绝望努力,而非“疑罪从无”的依法审理。
五、司法工具化: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
本案的根源是宁远喜与叶华能之间的股权代持纠纷——纯粹的民事争议。然而,当叶华能发现民事诉讼可能无法完全实现其目的时,便动用了刑事手段。
这种“以刑代民”的做法日益普遍:
先以刑事立案给对手施加压力
利用羁押手段逼迫对方妥协
即使最终无罪,也已达到拖垮对手的目的
在这个过程中,公诉机关成为了私人利益的“打手”,背离了检察机关的客观义务。正如辩护人所指出的:“你们不是在代表国家公诉,而是在代表Y某某罗织罪名。”
六、程序正义让位于实体构罪
为了达到定罪目的,办案机关在程序上屡屡突破底线:
辅警参与讯问:2022年7月20日的讯问仅有1名侦查人员和1名辅警参与,明显违法。
笔录事后修改:侦查人员直接在笔录上将“广”改为“商”,未经犯罪嫌疑人确认。
关键证据隐匿:拒绝调取2010-2016年全部付款报批单,避免暴露更多叶华能签名。
鉴定机关选择:先后两次在梅州本地鉴定机构鉴定,均称“无法鉴定”,直至移送到顺德后才委托西南政法大学鉴定出签名痕迹。
这些程序违法行为,公诉机关或者轻描淡写称为“瑕疵”,或者干脆以“情况说明”的方式“补正”。程序正义完全让位于实体构罪的需要。
七、真相不会因权力而改变
宁远喜、温惠案暴露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深层次问题:
公诉机关如何保持客观中立,而非一味追求定罪?
如何防止刑事手段被用于解决民事纠纷?
如何真正贯彻“疑罪从无”原则,而非“疑罪从有”?
尽管肉眼可见的签名被擦除,尽管证人证言矛盾重重,尽管指控逻辑漏洞百出,但公诉机关仍然坚持指控。这种不顾基本事实和逻辑的硬诉,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铅笔字迹可以被擦除,但真相不会被永远掩埋。权力可以暂时扭曲司法,但无法改变事实本身。宁远喜、温惠案应当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契机——让程序的归程序,让证据的归证据,让权力的归制约。
只有当公诉机关真正遵循证据规则和逻辑规律,而不是奉行“流氓逻辑”时,司法公正才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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