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历深问:“两高”不真正作为,导引依法治国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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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不真正作为处于宪法政治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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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主旨不正确,致遗漏关键案情,全案脱离法定程序
1、该复函接续写道:“……民事判决申诉案,我院责成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按管辖规定,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然而,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没有就该复函所指申诉案,提出过检察建议或抗诉。因此,就民事法律监督而言,该复函所指的申诉案被无端悬置。
2、该复函在第二自然段写道:“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并已会同公安机关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补充侦查。该案后经中共长春市委协调,现已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原审判决进行审查。”此处,将3个案件进行了混合表述:a)“……补充侦查”,是针对羁押3名职工代表的刑事案件,批捕、公诉机关都不是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故该院的审查无所指。b)“……原审判决进行审查”,唯一只能指向“塑料合金工业联营公司与吉林省第二建筑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案,但经市委协调至长春中院及该院的审查方式,都不是法定程序。c)长春创生塑胶阀门有限公司职工提出的最核心事项,是返还被绿园法院非法占有的案外人合法财产,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之事,可在该复函中没有任何表达。但在王维忠教授的函件里表达得非常清楚——在第“2”部分:“长春市绿园区法院在民事裁定书中被执行人为‘联营公司清算小组’,而实施中却随意改变执行主体,这是没有用法律确定被执行主体前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执行。”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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