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的一条司法解释,炸出多少私企套路和降本谋利手法,压缩了他们的财路,他们当然要大肆炒作反对了。
财经媒体炒作的“新规”,早在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现定,员工入职30天内必须给员工参保,试用期也如此。
但实际上,有很多违规套路。
1. 试用期不参保。很多企业试用3个月都不给员工参保,有的甚至搞6个月的试用期。这样的老板,除了想尽可能多地压榨降人工成本,想不出其他理由。
2. 约定不参保。老板与员工约定不参保,双方签字,补现金或给点其他好处,省去了单位社保支出,员工工资到手不扣个人社保费。表面上各取所“需”,实则员工吃大亏,老板多赚钱。有的企业更是不参保也不给员工“补偿”,完全一副你不干就走人的态度。
这两种不参保,均会导致员工参保年限与工作年限不对等,必然形成进入社保体系的缴费年限短,退休后养老金偏低。
3. 不如实申报。单位不按员工实际工资申报社保缴费基数,而是按社平工资60%的最低档申报,减少单位社保支出。有些员工不了解,有的员工乐见其成。最终受损的仍然是员工,退休时养老金较低。
4. 劳务派遣用工。以固定人工费用打包给人力资源中介,转移社保责任主体,对人力资源中介是否给派遣员工参保睁只眼闭只眼。有的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甚至收回扣,把已经支出的派遣用工社保支出又拿了部分回去。这中间受损的仍然是员工,得利的是企业老板、部分管理人员和人力资源中介。
以上种种都是部分企业职工退休后养老金低的根本原因,他们要么缴费低,要么缴费年限短,与同样制度下与缴费高年限长的人员比较起来,养老金的差别多达有5倍以上。
而始作俑者和得利者,主要是企业老板。如果员工配合老板上述操作或在网上说“不参保”“活不到退休”,就是典型的“被人卖了还帮着他们数钱”。
以前有部分地方司法机关可能认同双方的约定,但现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这个要求,统一判决标准,这样也更加公平。如果还看不明白这道理,那可以说是无药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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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重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