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ney_wang加油
25-08-24 07:17

【#外企荷兰阿克苏诺贝尔技术高管维权跟踪第246#】

#维权控告篇16#

2025年8月22日庭审中,#江苏常州新北崔明辉法官#训诫我方代理人,其理由不成立(录音)、(图2),王小冬五项诉讼请求依法应支持!

依据《民诉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

事实上,2025年7月31日我方代理人已电话向崔法官明确:
✔️ “确认上海外服劳动合同无效”与“确立劳务派遣工身份”并不矛盾;见庭审笔录支持王小冬诉讼请求第一项第二项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图3)
✔️ 依据《江苏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第3条,逆向派遣应认定无效,上海外服合同本就违法无效;
✔️ 明确表态不会变更或撤销诉请,不会追加上海外服为被告或第三人;若法院坚持追加,应依法出具书面告知。见庭审笔录不同意加入上海外服为第三人(图4)(图5)
✔️ 依据江苏高院生效判决王小冬诉请第三项恢复劳动关系,补签劳动合同,支付2倍工资依法均应得到支持见庭审笔录(图6)。
✔️ 至此王小冬所有诉讼请求均应依法被支持。见庭审笔录(图7)、(图8)

👉 那么,作为法官,是否应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追加第三人的书面通知和裁定?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