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的前妻讲,孩子的抚养费优先于普遍债权,还拿出了从网上找的外地法检的案例文章。其中一篇写到,2019年3月,吴江区检察院向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充分考虑该案的特殊情况,加大执行力度,对抚养费优先保障,充分保证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我说了三点:
1、优先债权的种类,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目前并无法律规定抚养费属于优先债权。
2、个别地方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观点、感悟,不具有权威性和法律约束力。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应当遵循权利优先、正当性优先的原则,而不能同情心优先、爱心优先,通过牺牲其他债权人的正当权利来帮助妇女儿童,“慷他人之慨”来彰显爱心。
3、社会生活中,大部分成年人都负有抚养孩子、赡养父母的义务,但这种义务不应当成为不还外债的理由。否则,将严重破坏社会与经济秩序,事实上成了用别人的钱养自己的孩子。
不知道法官能不能听得进去。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