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村民诉镇政府拆迁案:时效起算节点存争议,协议三重合法性待司法审查
射阳县友爱村村民与原耦耕镇政府一场围绕十五年前拆迁协议撤销的行政诉讼案,己于8月13日在东台法院一审审理结束,案件焦点集中在协议时效性与合法性两大关键问题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主动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对此案的核心审查正契合这一司法规定的立法精神。
从时效性看,镇政府主张诉讼超期,但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协议涉及到的宅基地和安置房的权益属典型的不动产,适用20年最长起诉期限;且原告2025年才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知晓政府违法事实,此前政府刻意隐瞒安置地块性质、规划许可等关键信息,诉讼时效应从知晓违法起算,故原告起诉未超期,法院也应该对此主动核查时效起算节点的合法性。
关于协议合法性层面,对此更需法院深入审查。镇政府明知安置地块为农用地且无规划许可,却承诺办理产权证,涉嫌欺诈;拆迁未履行公告、公示程序,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安排农用地建房致安置房被没收,直接损害原告权益。法院也需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对协议签订的行政程序、行政职权边界及协议履行后果的合法性逐一审查,判断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此案不仅关乎当事人权益,更考验司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法院主动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既是法定职责,也是维护公民权益、推动依法行政的关键。期待司法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裁决,为解决类似历史遗留问题的案件提供清晰的法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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