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袁律师
25-08-17 10:49 微博认证:头条文章作者

#随手纠错判# 山东聊城茌平区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另案作为被告诉讼且尚未审结,其转让债权并变更申请执行人,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可能,“不符合依法转让的限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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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判!基层法院想当然,任意解释法律。
1、并无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存在债务,就不能转让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上述规定第一项,主要是指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债权,比如抚养费请求权,以及基于对特定人资质能力的信赖而订立合同产生的债权。比如特许经营权。

第三项,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比如,《文物保护法》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2、本案申请执行人所涉的另案并未判决,其债务只是潜在的。按茌平法院的逻辑,所有的债权转让都无法进行,因为任何人都可能存在对外债务。

3、法院主动查询申请执行人在另案中的涉诉情况,也不合法,违背了法院的被动、中立原则,实则越俎代庖帮案外人主张权利。茌平法院的做法,虽然可能在个案中维护案外人的利益,但损害了司法的秩序和公信力。

正当的做法是,案外人自行在另案中以诉讼保全的形式,请求另案法院冻结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果申请执行人存在无偿或以明显低价转让债权、损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形,案外人还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注意,法院也不得给案外人通风报信。维权需要当事人自己积极主动争取,法院不能主动充当案外人的律师。

Ps: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在案证据指向案外人,当事人的行为很可能损害案外人的权利,法院可以追加案外人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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