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莹事件的这次处理,从调查组的依据看“依据《党纪律处分条例》《党问责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和机构严肃追责问责”,这个处理是“党纪政纪”处分的范畴。
网上很多朋友说:“处分太轻了”。这有两种解读:一是“党纪政纪”处分,本身裁量就明显“偏轻”;二是“党纪政纪”处分远远不够,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前者,中国体制内的“党纪政纪”处分是极具中国特色的,本身就是自成体系,裁量标准不像刑事司法那么刚性,弹性空间大,这方面我个人不便发表评价;对于后者,是否涉嫌刑事责任,从目前看现有公布的事实看,要达到入罪标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伪造印章类)还是挺难的,当然后续如果有新的犯罪事实出现,也是可以继续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且应当追究。
这个调查结论,为啥“社会反响”不好,这个问题确实值得深思,原因:一方面,是我昨天说得“塔西陀陷阱”,公权力机关与普通民众存在一定的信任危机;另一方面,普通民众对于医疗、教育这两个领域的“不正之风”存在巨大的不满,希望可以“乱象用重典”,整治行业不良风气。
总之,董某莹事件,涉及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范畴的多个视角,大家在网络上“激辩”和“质疑”,只要在合法合理的框架下,并不是坏事,可以让我们的国家机关意识到:治理国家和社会并不简单,需要在“法理情”间寻求“最大公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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