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葛绍山
25-08-15 15:36

#被告人阅卷#
这本是一个常识性问题,却屡屡成为悬在辩护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甚至还有律师因此被律协处分。
首先,从法理上来讲,一个被刑事追诉的人,竟然不能查阅指控他犯罪的证据,这在任何法治体系下都是一个悖论;
其次,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或者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律师辩护权作为延伸权利尚且享有阅卷权,作为基础权的自行辩护权却被限制、剥夺阅卷权?
再者,现行刑事法律规范不仅没有限制、禁止被告人行使阅卷权的规定,于权利无禁止即可为,尚有核实证据和提供与辩护工作有关的文件与材料的明文规定。非要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亲友的定语中切割出来,玩文字游戏吗?
最后,从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庭审效率上讲,也是百利无一害,否则一起案件中每一份证据都需要公诉人当庭逐一详尽出示、宣读,法院受得了吗?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