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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正好在研究产品责任纠纷案。我搜了很多案例,大部分案例都有以下观点:
产品责任纠纷,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受害人可选择向生产则要求赔偿,也可选择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产品具有缺陷、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损害、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之要件。关于举证责任的承担,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产品具有缺陷、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损害、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之要件。很多情况下,需要通过鉴定报告来完成举证责任。在一些小件商品的纠纷案中,原告举证还有一个难点,就是要证明该报告检测的样品与案涉购买商品具有同一性,送检的就是我买到的这个商品。
另外,在产品责任纠纷案中, 很多当事人会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欺诈的定义,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实践中,欺诈的认定非常难,除非真的卖的是三无产品。
发布于 四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