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虽虚拟,但个体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本质不变。公共人物的公开言论具有“信号放大”效应,其指向性表述可能直接诱发对素人的诽谤、侮辱、人肉搜索等违法行为。我国《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公共人物若利用影响力突破这一法律边界,不仅需承担民事乃至刑事责任,更向社会传递“影响力可凌驾于规则”的错误信号,动摇法治社会的根基。
公共人物的真正价值,在于以理性、克制的言行引领社会共识,而非以声量压制个体。对素人实施网暴的行为,暴露的不仅是个人修养的缺失,更是对自身社会责任的彻底背离。这种行为,既不值得辩护,更应被明确谴责与规制。
发布于 吉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