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湖畔凌云山
25-08-12 21:20 微博认证:高等学校新闻学与传播学教师 俞凡

我有个建议:对于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负刑事责任的人,在他们实施刑事犯罪后,应该同态追求其法定监护人的刑事责任,或者至少减等追溯,比如应该判死刑的,至少应该判监护人一个无期徒刑,以惩戒其监管不严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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