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建议:对于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负刑事责任的人,在他们实施刑事犯罪后,应该同态追求其法定监护人的刑事责任,或者至少减等追溯,比如应该判死刑的,至少应该判监护人一个无期徒刑,以惩戒其监管不严之罪。 发布于 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