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出轨生子不等于重婚罪# 乙男出轨与丙女婚外生孩子,原配甲提起刑事自诉主张乙男构成重婚罪,但法院认为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聊天记录等等证据,仅证明乙男与丙女存在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并育有一女的事实,无法直接证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足以认定乙男构成重婚罪。驳回了原配甲。
刑法明确规定了重婚罪的两种情形: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事实重婚的核心认定标准。
为什么构成事实重婚罪必须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呢?两个人之间互相称呼老公、老婆不算吗?都已经生下了私生子不算吗?原配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才算是能证明“那对🐕男女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呢?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事实重婚的核心认定标准,因为这个要件是区分“重婚”与“婚外同居”的关键。这就需要从刑法的立法目的出发来解释了,重婚罪保护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体现了对这种制度的公然违反(划重点!!公然!!太过分啦),因为它让周围的人认为他们是夫妻,破坏了婚姻的排他性制度。如果只是私下称呼老公老婆,没有对外公开,没有让周围的人认为是夫妻,就没有达到破坏一夫一妻制的程度,所以不构成重婚罪。
假如构成重婚罪不要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个要件,则会将“婚外同居”“出轨”等道德问题纳入刑事处罚范围,扩大重婚罪的打击面,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
什么样的证据能证明“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是认定构成重婚罪的关键点,也是司法实践中一大难点。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需满足“对外公开”+“群众认知”两个关键要素。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刑事自诉人,提交证明此点的证据,除了通常的“出轨”证据,还应当有大量(大量!划重点!!)的证人证言,证实重婚的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可以通过二人对外的称呼,向亲戚朋友的介绍,同居的时间,是否生有小孩,以及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落户情况等证据综合证明(综合!划重点!!)。
虽然在刑事领域可能拿他没办法,但离婚的时候是可以主张相应的赔偿以及在分割财产时稍微倾斜一下的。
#律师说法##丈夫生下私生女妻子告重婚罪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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