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彦彬_bynn
25-08-09 17:37 微博认证:超话创作官(中青时评超话)

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虐猫者起诉动保人士名誉权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海口一虐猫者起诉动保人士被驳回##监督有必要曝光需有界##海口身边事#

动保人士陈某某因曝光曾某某虐猫行为及其个人信息,导致曾某某被网友辱骂并患上重度抑郁,从而被告上法庭。

法院认定曾某某存在虐猫行为,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判决陈某某支付曾某某医药费377.14元。

此案并非孤例,动保人士因揭露虐待动物者而被告侵权的情况时有发生。

律师王重指出,此次公开的判决厘清了救助行为人舆论监督和侵权的法律界限,提醒大家救助行为应以不危及他人权益为前提。

判决书显示,曾某某多次领养猫咪后虐待,导致猫咪受伤或死亡。

陈某某作为海口某救助流浪动物民间组织发起人,在平台上发布相关信息,引发网友对曾某某的辱骂。

曾某某因此起诉陈某某,要求删除内容、公开道歉并赔偿。

法院认为,陈某某发布的信息具有一定事实基础,初衷为提醒养猫人避免送养猫给曾某某,属于为公共利益实施的舆论监督行为。

但陈某某泄露了曾某某的个人信息,导致多人对其进行辱骂,对曾某某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因此,法院判决陈某某赔偿医药费,但驳回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重表示,虽然我国没有专门性动物保护法规,但虐待动物行为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认定为寻衅滋事或毁坏财物。

送养人可尝试作为受害人报案、起诉。同时,他建议动保人士和网友在发布此类信息前核实真实性,避免拼接、篡改、虚构,并限制个人信息使用范围,避免主观评价,适当控制发布扩散范围。

此判决明确了发布动物保护相关信息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舆论监督行为,为同类案件审判提供了参考,并强调了救助流浪动物行为的文明价值观。 http://t.cn/A6sweujk

发布于 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