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通犀小箱 在雾海旅人里说(大意),此地的性骚扰是民事诉讼范畴,国外很多地方则是刑事,两者很重要的一个差别是后者的原告取证可以通过警察来进行,前者则往往需要自己取证,取证能力天差地别。而且后者的法院因为民事诉讼数量很大,无权也没能力、没时间去仔细核实证据。所以像武大这个案子里,肖家的聊天记录等证物的诸多漏洞和蹊跷,法院到底有没有细究呢?女生费劲力气取得的录音、视频和被告的道歉信,为什么到了法院这里就一文不值了呢?为什么禁止反言原则会无效,被告可以随意更改、推翻自己的证言?有什么证据证明有外力让他在事发当时无法说实话?而且,这真的只是法院没时间、没能力的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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