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明治维新进行政治改革是当时中国并不讳言的行动,在那几年,清廷不断派员到日本进行考察。1907年,清廷派遣达寿、李家驹等三大臣进行第二次出洋考察,专门考察同为君宪制的日、英、德三国政治体制的细微差异及其运转细节。
在日本,达寿等人同样受到热诚欢迎,明治政府派出法学博士有贺长雄等与考察诸臣多次会面,就宪政的历史、宪法、立法、行政、司法、财政诸问题研求原理之所存,推见立法之本意。通过进一步考察、权衡与比较,达寿、李家驹等考察大臣根据三国不同背景与文化传统,将之归纳出三种不同的制宪形式,即民定、协定和钦定宪法,以为这三种不同的制宪形式分别体现了三种政治形态,即分权政治、议院政治和大权政治。很显然,所谓“大权政治”就是日本万机决于公论而大政仍出自君裁的天皇政治。于是达寿等人奏请清廷仿照日本的先例钦定宪法,才能符合已宣布的“大权统于朝廷”的立宪宗旨。
达寿和李家驹对日本的宪政是发自内心的信服,所以他们在归国后有计划地系统编写了《日本宪政史》《日本宪法论》《议院法》《日本官制通释》《日本行政裁判法通释》《日本司法制度考》《日本皇室制度考》等数十种,这对于国人系统了解日本的宪政思想与宪政实践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前后两次的出洋考察,都将落脚点归结为仿行日本,所以清廷由此更坚信中国立宪政治的发展只有仿照日本才能既有利又可行,君主处于权力的中心。根据这个思路,清廷于1908年8月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在制度层面终于描绘出一个大致轮廓,中国未来宪政的基本形态,大致如明治维新的“大权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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