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法
25-08-07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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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医病理学鉴定,张某1系在自身心脏肥大基础上,因心传导系统窦房结区出血致急性心电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体表多发性擦挫伤、情绪紧张及灌水行为在其死亡过程中起一定诱发作用或辅助作用。鉴定人的证言能够证实,贾胜等四名被告人实施的灌水行为,对鉴定意见书认定的张某1死因没有实质性影响,能够排除张某1因机械性窒息而致死的可能;

在客观上,贾胜等四名被告人对张某1灌水的行为不是张某1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据主客观一致的犯罪构成理论,贾胜等四名被告人为逼取口供对张某1灌水,导致张某1死亡的行为,系刑讯逼供犯罪行为转化的故意伤害犯罪,贾胜、许磊、李炳、黄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故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不当的辩护意见,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贾胜等四名被告人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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