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河南巩义8月开庭第一天:关键词--鉴定
公诉机关移送法院的讯问录音录像,绝大多数(95%以上)没有声音,这显然不是正常现象。而根据两高三部《排非规程》,如果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剪辑、删改等情形,将可能导致相关笔录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问题在于,法庭如何认定是否“存在”?显然不能靠嘴说。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剪辑、删改等情形,显然属于一个专门性问题,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方能得出客观的结论。
合议庭认为,讯问录音录像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这显然是错误的。就实体事实而言,讯问录音录像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就程序事实而言,讯问录音录像属于证明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材料(视听资料)。总之,无论从实体还是从程序上,讯问录音录像显然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
合议庭还认为,对讯问录音录像完整性进行鉴定没有法律依据。这显然也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鉴定的规定,就是直接的法律依据。
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如此众多且重大的问题,不是仅靠几份自说自话的情况说明就能遮过去的,唯有鉴定,方能服众,体现司法公正,彰显司法公信力! http://t.cn/R2WxH7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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