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回应法院驳回对性骚扰男生指控#
没有什么“男拳”,“女拳”立场,简单谈几点观点:
1.网上传播甚广的不完整判决书存在主观恶意明显的污染信息企图。
2.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肖某在事件发生前的个人(父母)就阴囊部位湿症等皮肤病症询医购药等相关微信通话为法律事实。
3.很多人强调事件发生前无正式病例从而质疑判决显然走入逻辑误区。
4.对于该起诉讼,病例本身不是焦点,病例只是用来证明肖某是否患病的一种有效证据途径,但缺失事件发生前的正式就医病例不能推论出肖某未患病。
5.法院依据(2)项确认的法律事实,以及事件发生后医院相关的正式病例报告确认了肖某事件发生前已患有阴囊湿症等皮肤病为法律事实,这是该起诉讼中一个核心的认定事实。
6. (2)中的法律事实就是法院认为相关举证并未伪造,结合事件时间线,事后相关病例以及正常生活逻辑,法院认可(2)中的微信通话内容对证明肖某患病具有证据有效力。
7.关于道歉信及其衍生的一系列各方处理行为对法院判决只是干扰项。本身由于信息缺失导致罗生门,且由杨某方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指控的性骚扰成立。换句话说就算肖某当时应对或者处理不当,也无法证明肖某对杨某有性骚扰行为。
8.在法院一审判决后,杨某的一系列行为显然已经超出正常“维权”范畴,由此导致的网络反噬已不可避免。
9.武汉大学对肖某的处分过程存在重大过失。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