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cn/A6FptlXU #微博兴趣创作计划##案例普法[超话]#最高法:若合同中出现“保证”等表述的,一般应按保证认定,若仅出现“连带清偿、共同偿还”表述的,一般应按债务加入认定
【裁判要旨】(2023)最高法民申147号
1、保证的目的是保证人承诺以自己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并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作为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保证具有债务从属性、履行顺位性、责任承担同一性等法律特征,其中从属性是人民法院判断担保法律关系区别其他类似法律关系(如债务加入)的基本点。
2、债务加入系指第三人加入到既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就其债务对债权人负连带之责,加入人所承担的债务与原债务人债务无主从之分,没有从属性。若案涉法律关系既不能认定为保证,也不能认定为债务加入,则可按独立的无名合同处理。
3、在案涉法律关系系保证担保抑或是债务加入发生争议时,若合同中出现“保证”等文字表述的,一般应按保证认定,不宜按债务加入认定;若合同中仅出现“连带清偿、共同偿还”表述的,一般应按债务加入认定。 http://t.cn/A6EE6X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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