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怎么说,我好像还是无法对任何一个在性骚扰事件中存有嫌疑的男性抱有同理。
性骚扰,什么是性骚扰?性骚扰行为怎么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界定?
一个独自走在夜晚回家路上的女性被不知道哪来的男性用污言秽语“调戏”算吗?
在公众场合里被陌生男性擅自发生肢体接触的情况算吗?
还有好多好多,对女性构成心理恐惧,生理厌恶,精神伤害的“小小举动”,从法律层面来看似乎都无法构成性骚扰实质。法律判决是看证据的,但这些早已存在于女性日常生活中的“小小”性骚扰行为如何取证?即使取证后如何判定?就算是一个人确确实实的杀了人,只要证据不足,犯罪动机不成立,法庭还是会判他无罪。更何况,性骚扰这种根本很难取证,动机很难确证的行为?
发布于 四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