瑛影AMW
25-07-31 22:53

#法考[超话]#关于(2025)新0103民初5465号案件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院长,庭审法官阿吉古力·吐尔逊、书记员魏典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您反映,认为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监督纠正。
一、案件事实认定相关问题
1. 核心事实认定存疑
原告因误将50,000元转入被告李兵账户(系被告提供银行卡给诈骗平台所致),但被告多次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法院却依据被告提交的案外人聊天记录,认定案涉款项为买卖关系的货款。原告质疑:聊天记录中“拉马扎”的身份未确认,无法证明与原告转账存在关联;法官未排除被告与案外人虚构交易以掩盖不当得利的可能。
2. 交易真实性未核实
原告与被告不存在任何交易,但法院未充分核查实际情况。庭审中,被告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静)口述称“新疆不需要营业执照即可经营,为躲避高税收”,表明李兵长期无证经营,法官对此未调查却作出判决,原告质疑审判法官未履行法定职责,未维护司法公正。
二、庭审过程中存在的偏袒问题
1. 证据提交与质证程序违规
原告多次向书记员魏典询问被告是否提交证据,直至开庭当天上午仍被告知“没有”,但被告代理人于2025年5月29日43张图片(含69个微信截图,为被告与外国人的聊天记录)。原告质疑该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要求庭后质证,但法官仅以“就这么几张纸”要求原告对三性直接发表意见,且未核实证据原始载体,原告认为此系草率断案。
2. 原告主张未被合理采纳
原告指出,被告存在收取181笔不同人员资金的情况,疑似为诈骗分子洗钱(类似已判刑的白守城案件),但原告的阐述未被法官认可和采纳,质疑法官存在为被告掩护的嫌疑。
3. 庭审中法官不当干预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问时,被告代理人刘静拒绝回答案件详情,而法官多次帮助被告打断原告的问题,原告认为此举存在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嫌疑。

恳请院长调取本案庭审录音录像及笔录,核实庭审过程,对法官的相关行为作出处理并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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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