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2025年3月20日,潍坊中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2024)鲁07行初68号行政判决,并于3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该判决判令限诸城市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王某3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我方当事人及对方诸城市政府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我方于2025年6月27日在山东电子法院诉讼服务网申请立案,6月30日潍坊中院审核通过,但是未正式立案和形成案号。
我方两次联系潍坊中院,其表示案件多还在排队(表示理解),并称“要求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执行局说没法给你执行”。我方表示行为义务可以执行,包括腾房之类的,我们在其他法院之前也处理过,法院都强制行政机关履行了。经两次沟通后,其给了执行局李法官的电话(0536-8189222和其工作手机号),但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
那么,针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行为义务(如本案中“限诸城市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王某3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法院是否可以执行呢?当然可以。
一、本案系行为义务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诸城市政府按照判决对当事人的被征收房屋作出书面补偿安置决定,即是其履行判决的方式,而在书面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后送达当事人,即是其给付的具体内容。对此,在立案过程中,代理人已经两次向法官做出了切实可行、合理合法的意见。以本人之前办理的强制执行迎泽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为例,山西高院在(2020)晋执复91号执行裁定书中认为:判项内容是行为义务的履行,内容明确,并据此要求太原中院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判决。
二、行政机关不履行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对此《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潍坊##山东##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