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
25-07-25 17:56 微博认证:法治日报社官方微博

【#律师解读年轮原唱争议事件##汪苏泷收回年轮授权张碧晨能继续唱吗#?】#花千骨制片人回应年轮争议#7月22日,网红歌手“旺仔小乔”称《年轮》原唱不是汪苏泷的话题登上热搜榜,引发争议。

7月25日凌晨,张碧晨工作室发声明称,2015年6月15日,张碧晨演唱的《年轮》作为《花千骨》插曲率先上线,是该歌曲最早正式发布的录音版本,也是剧中唯一使用的演唱版本;而男声版本于6月30日以单曲形式上架,时间明显更晚。 此外,工作室还贴出了相关证明材料和时间线。

7月25日0点05分许,汪苏泷方账号发文称,因某博主不当言论引发《年轮》相关争议,作为创作者,尊重所有合作方及音乐生长规则,希望关注回归音乐本身。在《年轮》发行十年之际,决定收回其授权,暂不授权该作品进行任何演唱。

双方回应后,汪苏泷经纪公司大象音乐总经理@李思睿_Music 也发文称,当初收到《年轮》项目需求时,项目方就是邀请他们创作并演唱,从创作起始就明确知道男女版本同时存在,十年前的项目往来邮件记录还在邮箱里。

据悉,《年轮》的作词、作曲、编曲作者都是汪苏泷。 7月23日,有网友发现音乐平台移除了张碧晨版《年轮》的“原唱”标签,引发网友关注。此前该平台仅标注张碧晨为原唱,而网易云音乐等平台则长期标注张碧晨与汪苏泷为“双原唱”。 

那么,目前法律上对“原唱”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吗?从法律角度来看,汪苏泷宣布收回《年轮》授权,其他歌手还能否继续演唱?音乐平台对《年轮》的原唱标注行为,在法律上具有怎样的效力?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律师表示,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原唱” 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的概念界定。不过从行业习惯和公众认知来看,原唱通常指首次公开发表演唱某一音乐作品的歌手。

若歌手首次演唱的版本通过合法渠道(如唱片发行、公开演出等)向公众传播,且该版本具有独创性(如独特的演绎风格),可认定为原唱。同时,原唱行为需以合法授权为前提,未经授权的首次演唱不必然取得法律认可的“原唱”地位。

音乐产业中,“原唱”常与“首唱”混淆,但法律更关注权利归属而非时间先后。以《年轮》为例,张碧晨的版本于2015年6月15日作为《花千骨》插曲首发,早于汪苏泷男声版的6月30日上线。但仅依据首次公开发表演唱时间认定原唱并不全面,在一些情况下,词曲作者本身作为歌手参与演唱,且从创作伊始便规划了不同版本演唱,像汪苏泷既是《年轮》的词曲创作者,又演唱了男声版本,并且有证据表明项目初期就明确了男女版本同时存在,此时认定 “双原唱” 也具有合理性。

在法律诉讼等场景中,判定原唱需综合多方面证据,如首发证明、版权登记、合同约定以及创作背景资料等。简言之,原唱的认定需结合授权合法性、首次公开发表及行业共识,不能仅以时间顺序为准。

汪苏泷作为《年轮》的词曲创作者,依法享有该作品的多项核心著作权,如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有权决定作品的使用方式,包括授权他人使用以及收回授权。所以汪苏泷宣布收回《年轮》授权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这一收回授权的决定意味着,其他歌手在未重新获得汪苏泷授权的情况下,不能继续演唱《年轮》用于商业演出或其他受著作权法规制的公开表演活动,否则将构成对汪苏泷著作权中表演权等权利的侵犯。详情🔎(全媒体记者 朱婵婵) http://t.cn/A6FZMhW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