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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简单]刑法中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具体应用

[抱一抱]模型1:乙的地址的确是“211室”,甲填写地址正确,但快递员在投递时,一时疏忽,投递给“217室”的住户丙,丙不知情中毒死亡。第一步,甲对实际侵害对象及实害结果(丙的死亡)持过失心理或意外事件,因此甲属于打击错误。

[抱一抱]模型2:甲得知乙与妻子丙住在“211”室,将毒酒寄到“211”室。乙收到后没有喝,丙不知情喝了,中毒死亡。第一步判断,甲对实际侵害对象及实害结果(丙的死亡) 持间接故意心理,因此甲不构成打击错误。第二步判断,甲在行为时(寄毒酒时),对丙、乙的身份不存在认识错误,不存在“误将丙当作乙”的心理活动,因此甲不构成对象错误。甲没有任何事实认识错误。由于甲对丙的死亡存在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抱一抱]模型3:甲误以为“211室”的住户是乙,实际是丙,将毒酒寄到“211室”。丙不知情中毒身亡。第一步判断,甲给“211室”住户寄毒酒,表明对实际侵害对象及实害结果 (“211室”住户死亡)持直接故意。第二步判断,甲在行为时(寄毒酒时),对“211室”住户的身份存在认识错误,甲属于对象错误。注意,认错身份,不等于没有杀人故意,不能认为甲对“211室”的住户死亡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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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