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三千多吨铝灰渣污染环境案宣判 五名涉事者获刑并赔偿损失】7月14日,隆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跨区域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铝灰渣污染环境案,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军、徐某君、梁某才、吕某弟、黄某山3年至4年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至8万元不等;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并禁止被告人梁某才、吕某弟、黄某山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2019年12月底至2021年1月初,黄某军明知自己无危险废物的处置资格和能力,仍先后指使黄某山等人,帮助梁某才、吕某弟、徐某君将具有浸出毒性危险及反应性危险特性的3518.08吨铝灰渣,从平果市运送到隆安县城厢镇西宁村渌驮屯及都结乡林利村百念屯两处地方倾倒。经鉴定,黄某军、黄某山等人倾倒的铝灰渣属于危险废物,遇水反应释放出氨气,并造成环境污染。
案发后,隆安县政府紧急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投入财政资金500万余元,将上述两处倾倒点的危险废物铝灰渣及其土地清表废物共5000余吨进行转移,有效遏制环境损害的扩大。经鉴定,该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664万余元。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积极与政府、环保等部门紧密协作,依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推动各被告人在庭审前赔偿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损失,目前已赔偿将近500万元,及时有效挽回了国家经济损失,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隆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军、徐某君、梁某才、吕某弟、黄某山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铝灰渣,数量达一百吨以上,情节严重,5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案情,遂对5名被告人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5名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李常增 张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