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兴趣创作计划##案例普法[超话]#广东高院与妇联联合发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7)平等保护“外嫁女”合法权益 ——黎某与某镇政府行政处理案
基本案情
黎某(女)出生后随父母落户某镇,其于201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前享有户籍地所在经联社的年终收益及土地分配款,婚后户口未迁出。但该村村委会却告知因其系“外嫁女”,婚后不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决议不再向其发放原享有的社员福利。黎某向该村所属镇政府提交《申请书》,请求责令该村委会改正行为,为其补发应有收益。镇政府作出《答复函》,称村委会所作决议具备合法性,且参与集体经济分配属于村民自治事项,镇级政府不得干预。黎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处理结果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镇政府对辖区内各村居作出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内容,有责令其改正的法定职责,同时也对因集体收益分配引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具有行政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镇政府受理申请后,本应依法审查相关村规民约、自治行为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而镇政府却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综上,判决撤销镇政府作出的《答复函》,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同时,基层政府对此类纠纷具有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能。本案中,“外嫁女”主张其成员权益受到损害,向当地政府寻求救济,当地政府未予实质处理,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涉案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利于平等保护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4)依法保障离婚后妇女儿童居住权益——王某与梁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基本案情
梁某(女)与王某婚后生育女儿王小某(智力残疾),2019年,梁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王小某归梁某抚养,王某支付抚养费并同意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梁某名下,供王某、梁某及女儿居住,由王某承担每月的按揭贷款,双方不得出售也无权单方面处置该房产,该房产的唯一受益人为女儿王小某。2022年3月后,王某未按约支付按揭款,后其以已组建新家庭、无经济能力再继续承担后续按揭款为由,诉请对该房产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进行分割。梁某辩称,涉案房款实际为离婚补偿金,王某经济条件较好,分割房产的诉求不合理。
案件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离婚协议系双方离婚时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及时履行。该房产系双方离婚时为保障女方及女儿居住之目的购买,王某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按揭款,已违约在先,现其要求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分割涉案房产,违反了《离婚协议书》不得单方面处置房产的约定,且将使得女方及女儿居住权益落空,故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男方离婚时承诺购房是为女方及女儿提供生活保障,后其以再婚后无能力继续支付按揭款为由要求分割房产,不仅违背了协议约定,也使得妇女儿童可能会陷入因离婚而无房屋居住的困顿境地。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弱势一方的居住需求以及实质公平,依法维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及弱势一方的居住权益。
案例(9)依法严惩侵犯妇女人身权益犯罪——王某辉拒不执行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王某辉与王某艳于2015年1月登记结婚,2019年4月29日协议离婚。离婚后,王某辉多次殴打王某艳致其受伤,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王某辉对王某艳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该裁定发出后,王某辉拒不履行裁定禁止事项,再次对王某艳施暴,被公安机关拘留。王某辉在释放后,仍持续向王某艳微信发送大量死亡威胁信息、刀具照片等。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5日决定对王某辉司法拘留十五日,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处理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辉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综合被告人王某辉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有前科等量刑情节,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拒执罪判处刑罚的案件。通过对屡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告人以拒执罪追究刑责,切实保护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让人身安全保护令真正“长出牙齿”,让反家暴“隔离墙”更加坚实,对于维护司法权威、警醒震慑施暴人具有积极示范效应,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