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工不能规避法定义务#【“临时工”仅工作了一天,构不构成劳动关系?】2023 年 9 月,重庆某建筑公司分包某项目劳务工程。2024年5月16日,马某被该公司员工王某招聘为钢筋工,日薪340元,未签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保。次日,马某在工地受伤住院,王某代公司垫付6万元相关费用。#无劳动合同也能认定劳动关系#
同年8月,马某申请仲裁,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 2024年5 月 17日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工程项目工期26个月,马某从事的钢筋作业是核心环节,其工作受公司统一管理安排,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判决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建筑公司上诉,称马某是临时劳务,工资按天算,可随时离场,工具自备,双方无持续长期且受常态化管理的关系,也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马某则认为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自己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受其管理安排,应存在劳动关系。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认为虽无劳动合同,但马某在公司承包项目工地工作,受伤后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足以证明其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且受管理,且其劳动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法官提醒,企业不得以“临时用工”规避法定义务,符合“用人单位主导劳动过程、劳动者纳入生产体系”特征,即便无书面合同,也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工人日报记者 吴铎思 实习生 李岳洋) http://t.cn/A6kl477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