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券商佣金“杀熟”#,2.5‰佣金费“高位站岗”多年】#招商证券收10倍佣金#当其他投资者已经享受到0.6‰的交易佣金费率时,老股民程某反而还在“2.5‰“高位站岗”多年。
判决书显示,原告程某于2007 年 12 月在招商证券青年路营业部开户,双方先后签订文件,约定营业部按照公告标准收取佣金。2024 年,程某以营业部佣金收取存在违规及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其支付手续费的三倍金额共计 39491.85 元(其 2012 年 1 月至 2024 年 10 月 15 日交易手续费为 13097.46 元)。
程某的核心诉求基于三点理由:一是认为营业部未按规定对佣金调整进行公示备案。她提出,2023 年证监会下调证券交易经手费后,营业部将其佣金从 2.5‰调至 2.485‰,但未按相关规定完成公示和备案程序;二是质疑佣金收取存在 “价格歧视”。她指出,营业部自 2016 年起对新开户投资者佣金费率定为 0.6‰,却未同步下调存量客户佣金,且前三次经手费下调时未调整其佣金,构成欺诈;三是认为营业部未退还 2012 年多收的监管费,属于违规。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合法有效,营业部收取的佣金费率始终在监管规定的 3‰上限以内,且已按要求在营业场所公示。根据证券行业惯例,佣金调整需由投资者主动申请,程某在 2024 年 10 月两次申请后,营业部已对其佣金进行调整;此外,程某在后续签署的《普通账户证券交易佣金收费协议书》中,明确确认对此前佣金费率及收取情况无异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营业部佣金收取行为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不构成欺诈,遂驳回程某全部诉讼请求。程某不服一审判决,以 “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营业部证据自相矛盾” 等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支持其诉求。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指出,经补正后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营业部依据双方协议收取佣金,费率未超过监管上限,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佣金调整遵循 “投资者申请” 的行业惯例,程某申请后营业部已依规调整;且程某在相关协议中对前期佣金收取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认为,程某关于 “佣金过高”“存在欺诈” 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作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的终审判决。http://t.cn/A6kWxLW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