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福建省馨润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华德
联系方式电话:15880056666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智银,职务:公司法务。
联系电话:13107613903
被申请人
福建省亿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德立
联京电话:13313787777
请求事项
福建省馨润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福建省亿源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已判决( 闽民0123民初1324 号),二审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可预期收益1200元及利息 100万元 (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公布的1年期LPR的1.5倍,支付自2024 年 10月 25日至可预期收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两项暂合计1300万元。
事实和理由:
一审的诉讼请求第1项,是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该项目原告投资款505万元。原告已投进去的钱远不止这么多,可告仍持异议,为此,一审时原告还提出诉讼请求第二方案,即300万方渣土每方毛利润4元,1200万元的项目可预期收益。考虑到更方便法院依法判决,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上述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福建省馨润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0日
上诉状
上诉人:福建省馨润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ma8ug0fyx0,
法定代表人:陈华德
联系电话:15880056666
企业地址:罗源县松山镇迹头村28号,.
被上诉人:福建省亿源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7685562923
法定代表人:林德立
联京电话:13313787777
地址: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北工业区
上诉人因不服罗源县人民法院(2025)闽民0123民初1324 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判罗源县人民法院(2025)闽民0123民初1324 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采纳被告方答辩意见:“原告方没有履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最根本、最基本、最主要的填土义务。”认定原告应承担败诉责任。原审违背举证责任的基本常识,这是颠倒黑白,明显大错特错。
首先,原审没有查清原告不能填土的原因。如果本案的关键在于厘清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四、本案明显属于民事欺诈,原审判决试图为了满足被告获取巨额非法利益,披上合法外衣。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求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福建省馨润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0日
馨润喆与亿源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瑕疵,请求罗源县法院林欢院长启动内部纠错程序。
本案于6月24日开庭,6月27日判决就出来了。标的额上千万的普通程序案子,判决居然如此神速,在我的印象中,感觉应该算得上是全国第一,让人震惊的还有原告的全面败诉。
本案焦点在于厘清原被告合同纠纷的责任。原告认为,协议约定的,原告该做能做的都已全都做了,工程队已经进驻了,从浙江运了三船的渣土至码头,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原告在立案庭就给法官看了倾倒渣土的视频,因为代理人手机上的视频过期无法提供,但图片很清晰,庭审时法官看后,也同意原告在三天内提供相关证据。原告隔日就把相关证据给了法官。
众多证据清楚地表明,协议期内工程无法推进,全部责任在于被告方。
被告方却称,原告方没有履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最根本、最基本、最主要的填土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502条规定,如果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必须依照其规定办理。未办理批准等手续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但未履行义务的一方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却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协议期合理施工期内,项目具备填土条件。
1、没有证据表明,在协议的合理期内,被告已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填海工程项目在取得用地批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原告从没收到开工通知,因此,被告方没有履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最根本、最基本、最主要的义务条款。
3、协议约定,渣土应填在围堰内,被告配套的围堰工程施工滞后。
4、如果原告有责任,被告自然会担心工程进度,可在被告单方面终止协议之前,却从没向原告口头或书面催促施工进度,这不符合常理。
本案判的离谱,事实证明不适合独任普通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院长发现没有生效的错案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启动内部纠错程序:组织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全面梳理和评估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情况。
2、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如果确认是错案,院长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尊敬的林院长,明明是错案,且没有生效,就不要逼着原告再出九万多的诉讼费上诉了吧。
原被告双方经多次友好协商,于2022年10月27日签订《合作协议书》,合同期为两年。协议约定,被告将罗源湾北工业区码头填方工程项目承包给原告。协议订立前后,为了项目能顺利进场施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对村民海上养殖物赔偿、滩涂退养、项目与理由
认定事事错误/设、周边关系协调、组织外来土源审批等等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财力;但被告因堆场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期内原告无法正常履行协商,致使原告遭受声誉与额外的经济损失。当原告得知被告项目能正常施工了时,岂知却于2024年10月26日收到了被告的一纸《协议期满终止告知书》,被告并将工程项目另予了第三方。
就此,原告多次提及双方有必要进行沟通,还给被告提交了要求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书》的协商函,但被告都置之不理、东躲西藏,而根据《合作协议书》第六条规定,合同如有变动,需提前通知协商。原告认为,合同期内,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实际已经动工,原告也已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合同期内工程项目无法推进,责任完全在于被告方,因此,正确做法被告应于协议期限前通知原告说明工程项目延期理由,如果原告能接受,双方再签订工程项目顺延补充协议。
退一步说,就算协议到期后,被告欲将工程项目转包给第三方,也应该结清原告已投资的相关款项,并给予原告方相应的补偿。否则,原告因此完全有理由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并因此原告可分享被告的工程项目,在被告没有退回原告投资款,及得到相应补偿前,原告甚至有权选择随时阻止被告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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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需填土方总量共800万方,前期300万方,每方纯利润至少可达10元以上,如被告正常履约,原告可获得数千万元的收益。被告却利用完原告的人情资源与资金,为自己的项目铺路,随后单方面撕毁协议,其欺诈行为,导致原告蒙受巨大损失,应受到强烈谴责。依据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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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福建省馨润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5日
发布于 福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