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迟到两个月,真相究竟如何?
这两天,临沂市联合调查组对“蛤蟆汤”拟被罚45万元,餐饮店老板拒签市监局两个月前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件提级调查后,对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给出了调查结论:一是事实不清,处罚证据不足;二是未按规定期限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程序不当。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个月前作出,行政机关两个月后送达,程序确实不当。
无独有偶,笔者昨天在对一个行政复议案子阅卷时,发现自己也曾“收到”一份行政机关两个月(实际是两个月差一天)后“送达”的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在给复议机关的答复意见书中,对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送达其3月10日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的诉求辩称:已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并附一张5月8日的挂号信函收据。
申请人明明没有收到过《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为何被申请人却“提出”在行政行为作出两个月后,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这张5月8日的“挂号信函收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吗?
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书中并未明确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定书》的具体日期。
退一步讲,如果5月8日送达的确实是《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那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行为两个月后,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行政行为,会不会也被认定为程序不当呢?
真相究竟如何。
笔者查询自己的收件记录发现,5月9日申请人确实签收了一个被申请人寄来的挂号信。不过,当日收到的并非是《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而是被申请人作出的一份另案法律文书。
究竟是作出行政行为后,没有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还是在作出行政行为两个月后,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
真相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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