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法刘安琪
25-07-16 08:05 微博认证:头条文章作者

茶缘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田香持有公司80%的股权,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李贝持有公司7%的股权。为了扩大公司规模,田香认为茶缘公司应当与八骏茶叶公司合并,遂提议召开股东会,但因准备匆忙,在会议召开前3天才通知李贝。股东会会议通过了与八骏茶叶公司合并的决议(90%表决权同意,3%表决权反对,李贝拒绝在决议上签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多选)
A.该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李贝可以主张该决议无效
B.该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李贝可以要求撤销该决议
C.若李贝针对股东会决议效力提起相关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
D.李贝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款回购其所持有的茶缘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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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