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中按揭贷款应当如何认定债权性质?
房开企业进去破产程序,购房户办理的预告登记没能转化成抵押权。房开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了阶段性保证责任合同。购房户全部认定为消费者购房。
问题1 购房户将首付款和尚未偿还的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作为债权申报,该债券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问题2 破产管理人只将首付款和已还按揭贷款本金认定为消费者购房的优先债权,已还按揭贷款利息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认定为普通债权,是否有法律依据?
问题3 公积金贷款与银行按揭贷款在债权性质的认定上是否存在不同点?
答:1、大部分管理人认为首付和本金是优先债,利息是一般债权,少数管理人全部认定为优先债权。
2、其实没有依据,不知道谁开的头,后面就照着抄作业。
大致上管理人和法官的思路是:
A、大家都有损失,唯独购房人一点损失也没有,他们觉得说不过去;
B、这个利息损失和违约金的性质相似,所以就扒拉到一般债权了。
3、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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