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起诉状
上诉人:福建省馨润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ma8ug0fyx0,
法定代表人:陈华德
联系电话:15880056666
企业地址:罗源县松山镇迹头村28号,所属行业.
被上诉人福建省亿源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亿源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7685562923
法定代表人:林德立
联京电话:13313787777
地址: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北工业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该项目原告投资款505万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505万投资款的利息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公布的1年期LPR的1.5倍,支付自2024 年 10月 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5年 5月 25日,暂计50万元);
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项目工程可预期收益600万元(项目合计800万方渣土;暂计300万方渣土每方纯利润2元);
4、上述各项诉讼标的暂合计人民币1150万元(暂不包括因工程项目原告公司拖欠的员工工资7人X月5000元Ⅹ24个月=84万。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错误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福建省馨润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华德
联系方式电话:15880056666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智银,职务:公司法务。
联系电话:13107613903
被申请人
福建省亿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德立
联京电话:13313787777
请求事项
福建省馨润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福建省亿源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已判决( 闽民0123民初1324 号),二审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可预期收益1200元及利息 100万元 (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公布的1年期LPR的1.5倍,支付自2024 年 10月 25日至可预期收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两项暂合计1300万元。
事实和理由:
一审的诉讼请求第1项,是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该项目原告投资款505万元。原告已投进去的钱远不止这么多,可被告仍持异议,为此,一审时原告还提出诉讼请求第二方案,即300万方渣土每方毛利润4元,1200万元的项目可预期收益。考虑到更方便法院依法判决,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上述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福建省馨润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被告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合同期为两年。协议约定,被告将罗源湾北工业区码头填方工程项目承包给原告。协议订立前后,为了项目能顺利进场施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对村民海上养殖物赔偿、滩涂退养、项目部建设、周边关系协调、组织外来土源审批等等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财力;但被告因堆场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期内原告无法正常履行协商,致使原告遭受声誉与额外的经济损失。当原告得知被告项目能正常施工了时,岂知却于2024年10月26日收到了被告的一纸《协议期满终止告知书》,被告并将工程项目另予了第三方。
就此,原告多次提及双方有必要进行沟通,还给被告提交了要求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书》的协商函,但被告都置之不理、东躲西藏,而根据《合作协议书》第六条规定,合同如有变动,需提前通知协商。原告认为,合同期内,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实际已经动工,原告也已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合同期内工程项目无法推进,责任完全在于被告方,因此,正确做法被告应于协议期限前通知原告说明工程项目延期理由,如果原告能接受,双方再签订工程项目顺延补充协议。
退一步说,就算协议到期后,被告欲将工程项目转包给第三方,也应该结清原告已投资的相关款项,并给予原告方相应的补偿。否则,原告因此完全有理由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并因此原告可分享被告的工程项目,在被告没有退回原告投资款,及得到相应补偿前,原告甚至有权选择随时阻止被告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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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需填土方总量共800万方,前期300万方,每方纯利润至少可达10元以上,如被告正常履约,原告可获得数千万元的收益。被告却利用完原告的人情资源与资金,为自己的项目铺路,随后单方面撕毁协议,其欺诈行为,导致原告蒙受巨大损失,应受到强烈谴责。依据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福建省馨润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5日
发布于 福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