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刹车门事件二审维持原判# 本人作为特斯拉名誉权纠纷案件上诉人@封士明 的代理人[案号:(2024)沪02民终11057号],鉴于部分媒体报道存在错误,特此简单作一个澄清:
1.二审判决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而不是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是案件的一审法院,基层法院怎么会作出二审判决呢?这是一个常识性的错误。
2.所谓的“1.7亿订单损失”,不是由司法鉴定或者司法评估机构作出的结论,而是一家特斯拉聘请的商业机构,单方面作出的结论。
这个意见法院没有认可,并未采纳作为定案证据。特斯拉起诉时,亦从未提出过要求赔偿1.7亿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审理全过程,也从来没有就特斯拉的所谓损失进行过司法鉴定或者司法评估。
3.封先生被判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律师费5万元,合计25万元,鉴于近年有判决赔偿201万的(比亚迪汽车诉某自媒体名誉侵权案),甚至有判赔500万的(东风汽车诉某自媒体名誉侵权案),本案的判赔金额算不上高,更算不上“新高”。
4.部分媒体称“组织策划车展案的封某,被法院判赔25万”,给人一种封先生因组织策划车展案,被判赔25万元的感觉,实际上,封先生被判赔25万元,与车展案毫无关系,而是因为特斯拉主张封先生部分微博侵犯其名誉权。
二审维持原判,我与封先生早有预期,但本案二审过程及判决书,依然让我感到失望。为了避免影响审判活动,在二审判决作出之前,我没有在公开媒体讨论相关案件,接下来我将另行发文,就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