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5年5月29日,美国政府宣布《大赦宣言》,但以下人员不得赦免(恢复名誉和归还财产):
1,南方政权高级官员;
2,南方陆军上校,海军上尉以上军官;
3,从联邦(北方)司法,军队,国会系统叛逃者;
4,南方各州州长;
5,虐待北军俘虏者;
6,年收入超过2万美元的参与叛乱者[挖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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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5年5月29日,美国政府宣布《大赦宣言》,但以下人员不得赦免(恢复名誉和归还财产):
1,南方政权高级官员;
2,南方陆军上校,海军上尉以上军官;
3,从联邦(北方)司法,军队,国会系统叛逃者;
4,南方各州州长;
5,虐待北军俘虏者;
6,年收入超过2万美元的参与叛乱者[挖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