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法
25-07-08 15:46

http://t.cn/A6k7v5OC #微博兴趣创作计划##案例普法[超话]#最高法:人身保险产品的财产权益可以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复71号邓翔与兴铁一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兴铁二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邓亲华、许婷婷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执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整理,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法:人身保险产品的财产权益可以强制执行(20200727)

(附答记者问)最高法:人身保险产品的财产权益可以强制执行(2020072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复71号邓翔与兴铁一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兴铁二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邓亲华、许婷婷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执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整理,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焦点提示人身保险产品本质上属于财产性权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人民法院有权对保单的现金价值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并强制扣划。
二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意外伤害、残疾保障类人身保险产品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保障功能,但其根本目的和功能是经济补偿,其本质上属于一项财产性权益,具有一定的储蓄性和有价性,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豁免财产外,人民法院有权对该项财产利益进行强制执行。

人身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系投保人交纳的,为了支付后年度风险之用的费用,与保险事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保险金不同,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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