馨润喆与亿源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瑕疵,请求罗源县法院林欢院长启动内部纠错程序。
本案于6月24日开庭,6月27日判决就出来了。标的额上千万的普通程序案子,判决居然如此神速,在我的印象中,感觉应该算得上是全国第一,让人震惊的还有原告的全面败诉。
本案焦点在于厘清原被告合同纠纷的责任。原告认为,协议约定的,原告该做能做的都已全都做了,工程队已经进驻了,从浙江运了三船的渣土至码头,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原告在立案庭就给法官看了倾倒渣土的视频,因为代理人手机上的视频过期无法提供,但图片很清晰,庭审时法官看后,也同意原告在三天内提供相关证据。原告隔日就把相关证据给了法官。
众多证据清楚地表明,协议期内工程无法推进,全部责任在于被告方。
被告方却称,原告方没有履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最根本、最基本、最主要的填土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502条规定,如果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必须依照其规定办理。未办理批准等手续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但未履行义务的一方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却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协议期合理施工期内,项目具备填土条件。
1、没有证据表明,在协议的合理期内,被告已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填海工程项目在取得用地批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原告从没收到开工通知,因此,被告方没有履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最根本、最基本、最主要的义务条款。
3、协议约定,渣土应填在围堰内,被告配套的围堰工程施工滞后。
4、如果原告有责任,被告自然会担心工程进度,可在被告单方面终止协议之前,却从没向原告口头或书面催促施工进度,这不符合常理。
本案判的离谱,事实证明不适合独任普通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院长发现没有生效的错案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启动内部纠错程序:组织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全面梳理和评估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情况。
2、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如果确认是错案,院长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尊敬的林院长,明明是错案,且没有生效,就不要逼着原告再出九万多的诉讼费上诉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