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常以拖欠工资为由,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借口,对企业判赔几十万赔偿,导致还经常是以“你以前发了这么多,现在也应该发这么多,否则就是拖欠”,事实上侵害了企业奖金发放的自主权,对企业造成极大的寒蝉效应,导致不敢积极雇佣人员,积极发放奖金。
其实本质常识逻辑可知,除非在劳动者充分满足对应劳动要求情况下,企业没有履行约定金额的义务,才属于拖欠。例如约定的奖金、约定的基本工资,国家强制要求的加班费或国家强制要求的其他奖励外,不应该包含其他内容。
即要么是约定,要么是国家强制规定的,这都首先需要劳动者充分证据举证,是否存在约定,是否是国家强制要求的为前提。
而现在很多法官法院,实际滥用自由裁判范围,用花言巧语文字游戏,突破法律和常识的底线,给自己扩权,违背常识,对企业造成严重侵害。
多益网络呼吁国家应当严格以正确逻辑,严格规范此处,避免对广大企业自主管理权的严重侵害,避免司法机关阳奉阴违的实际侵害企业,杀国家和社会的鸡,取卵给自己。
希望广大企业管理人能转发或参与讨论,也欢迎国家组织法律专家论证。
除了明确契约约定和法律强制要求的工资外,凭啥随意认定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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