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分案审理,如何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等诉讼权利?
在包律师、王律师、古律师以及我和团队张艺伟律师的共同努力下,上海的庭开完了。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如何理解刑诉法解释第220条第1款规定的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我认为,对于分案审理的案件,如果法院就已开庭的案件先行作出判决,然后再开庭审理其他被分案审理的案件,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质证权等诉讼权利。
原因在于,对于共同犯罪案件,虽然分案审理,但是,不同案件中的证据有很大一部分是相同的。比如一个共同犯罪案件被分为ABC三个案件。三个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证据是相同的。对于这部分证据,合议庭应该在听取ABC三个案件中所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之后,才能对证据的三性做出判断,进而决定是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合议庭在A案件开庭后,仅听取了A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然后就直接将ABC三个案件中相同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并直接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做出判决,实际上就是在没有听取BC两个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相同证据的质证意见和相关辩护意见的情况下,就证据问题、事实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先行以判决的形式做出了结论,此时,实际上就已经侵犯了BC两个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相同证据的质证权等诉讼权利。
因为,A案件中的被告人和BC案件中的被告人可能具有利益冲突,虽然分案审理,但同一合议庭在BC两个案件没有开庭之前,没有听取BC两个案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之前,合议庭在对A案件开庭时,听到的A案件中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质证意见及辩护意见有可能是片面的,尤其是在A案件的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场合。
所以,我认为,要落实刑诉法第220条第1款中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这一规定,至少应当遵循“分案审理、同时宣判”的原则。也就是说,即使是分案审理、分别开庭,但是,在全部案件开庭完毕之前,任何一个被分案审理的案件都不宜先行做出判决,已经开庭的案件,先不着急宣判,看看其他案件开庭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如何,最后,全部案件都开庭结束后,在进行综合评议,同时宣判。这样,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能避免先行判决造成事实认定错误,从而造成后面开庭的案件进退两难,陷入被动。
当然,必要时,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还应当允许整个共同犯罪的辩护人出席所有被分案案件的开庭,以保障辩护人向被分案的其他被告人发问等诉讼权利。 http://t.cn/RVJk9a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