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5班熊思艺同学:
你的问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土地荒废,但在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和收回承包地,应当如何做到物尽其用?”
我国按户承包,双层经营、统分结合的农村(也有国有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2007年物权法颁布之后一个重大的对农业劳动力土地物权的保护。
但是如同你看到的,我国的城乡二元机制,造成城乡基本均衡的教育、医疗和公共服务资源在近二十年里大规模向城市集中,使很多过去靠土地为生的承包经营户因为收入产出比,孩子受教育等原因向城市流动。造成一定比例的农村承包经营户抛荒土地,去城市务工。
我想这也是你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尤其是江西丘陵地带的农村承包经营户,抛荒土地确实占比较高。
首先,法律赋予农村承包经营户以自由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土地的自由,这也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决定的。比如土地互换、出租甚至转让,形成一定程度的土地集中,比如愿意种粮种菜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会通过土地租赁、受让集中那些不愿意种粮的农户的土地,成为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即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国家对这些家庭农场和种粮大户采取国家补贴的方式鼓励其耕作土地。
我们物权法领域有一个重要的课题,叫“农民自愿退出土地机制研究”,这种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流转,已经实现,通过三权分置改革,农户还可以把土地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第三人(不论城乡)设置土地经营权,以利用土地,从而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获得收益权。但是随着农业的进一步边缘化,大量土地可能找不到愿意出钱受让的人,而且耕地红线18亿亩的硬指标,农田基本保护区制度的出台,使很多不适合连片经营的耕地开始需要转型种植经济作物,从而增加土地产出。但是种植经济作物等乡村振兴举措,一家一户的农户很难形成规模和产能技术的提高,于是,我国2025年5月1日生效的农集体经济组织法,就致力于解决日渐废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复苏问题,我在课堂上提醒大家关注这一法律,就是让大家关注我国农村农业农民走入一个单极城市化的畸形道路之后,国家如何通过新的法律举措在农村实行公司制改革,让农民参与农村建设,在广大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土地上,实行公司制管理,让农民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自己的原始资本加入生产经营,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城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家庭农场、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甚至是乡镇企业法人的形式组织新型的生产,把愿意种地的人转型为农业工人,使农林牧渔业成为一种职业,使其加入社会化大生产。实在不愿意在农村生活的,可以通过把土地和宅基地流转给集体的方式,彻底脱离农村,进入城市。
我国土地除了这种抛荒的小片土地之外,农田基本保护区和高标准农田同时并行,均实现了三权分置,目前东北三省、河南安徽湖北湖南新疆都实现了土地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城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集中,同时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程度逐年提升。大家心目中的传统农业,早已经改观,至于你看到的土地抛荒现象,实际上也是农民土地物权的自由。国家耕地十八亿亩红线并未突破,全国人民的吃饭问题已经得到解决。随着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实施,农村的公司制经营还将给非种粮大户区的农民带来更多变化。
如果你以后毕业之后考了大学生村官或者地方三支一扶以及选调生,你会从你观察到的表象之下看到更多变化,农业是第一产业,无论AI如何发展,农业永远是不可或缺的。那些被抛荒的土地,也将会发生很大的变化。
#学生未尽问题解答#
@农特优选徐亚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