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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7101行初3063号案件原告质证意见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本人XXX,系(2025)粤7101行初3063号案件的原告。因尚未收到法院正式开庭传票,现就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5月30日提交的证据材料,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一、 对1至5号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二、对6-8号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内容表示异议
(一)该三份证据与BB0204005地块公园绿地是否属于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无直接关联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公园及市政公用设施等。”
被告提交的证据6(BB0204001地块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证据7(BB0204001地块规划用地许可)与证据8(BB0204001地块土地出让合同)均围绕文颂华府小区自身用地情况展开,与BB0204005地块是否属于整个BB0204-A规划管理单元中“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问题无直接关联性,也无法得出其非配套公共绿地的结论。
(二)BB0204005地块是该管理单元内唯一符合标准的居住区公园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第4.0.4条(原告证据7),BB0204-A规划管理单元“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且“居住区公园最小宽度≥30米”。在该单元内,唯一符合此强制性标准的地块即为BB0204005地块(原告证据5所示)。
该标准在其《前言》中明确标识黑体条款为强制性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故该地块依法应视为服务于整个单元居民的居住区配套公共绿地。
(三)被告混淆“小区”与“居住区”的范围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第2.0.1将“居住区”界定为“城市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包括15分钟、10分钟、5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与居住街坊。
这表明“居住区”的概念显然大于单一小区的规划人口或建设红线范围。被告以BB0204001地块为唯一范围,否认BB0204005地块公园绿地的公共服务功能,属概念混淆,推理错误,相关证据无法支撑其主张。
三、对证据9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表示异议
被告主张BB0204005地块位于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国际校区“建设用地红线”之内,但其提交的证据9(即《关于提供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国际校区项目地块规划条件的函》)附图并未能证明该地块纳入了建设用地红线。相反,该图显示的范围涵盖了原告所住文颂华府小区所在的BB0204001地块,若据此推断,文颂华府亦应属于国际校区规划建设用地,显然悖谬。
原告证据5《BB0204-A详细图则》清楚显示: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国际校区项目所在地块的实际范围即为BB0204-A规划管理单元,其边界由南村大道、市新路、南大干线等围合。该“管理单元界线”用于界定控规的管辖范围,与具体“建设用地红线”不可等同。
需要指出的是,控规的法律效力高于个别项目规划条件。如控规未依法变更,后续规划条件不得突破或替代控规强制性内容。被告对规划条件的解读明显偏离事实与法理。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所提交的6至9号证据:(1)不具有直接关联性;(2)不能否定BB0204005地块作为居住区配套公共绿地的法定地位;(3)其引用方式存在逻辑混乱,甚至有误导之嫌。
请法院依法审查并充分采纳原告提供的规范性文件与控规图则。
此致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提交人:XXX
2025年6月20日
附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第1-7页打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