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对一个将要开庭的案件进行了法律探讨,在一个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了"即使发包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但承包方不得停工或顺延工期,否则处以XXX万违约金”的条款,可现实中因为发包方没有支付工程款,承包方没有按时交付工程,现发包方要求扣除违约金,能不能得到支持呢?
就我理解,该条款首先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双务合同,发包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款,承包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约施工。
该条款单方面免除了发包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根本性违约)的责任,却要求承包方在收不到款项的情况下仍需继续履行合同(垫资施工),并承担不能按时完工的违约责任。这严重违反了合同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公平原则。
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剥夺承包方在对方严重违约时暂停履行(停工)或要求顺延工期(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延误)的救济权利,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2. 属于格式条款中的“霸王条款”
这类条款通常是由发包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格式合同中单方面设定的。
它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了发包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加重了承包方的责任,排除了承包方的主要权利(在发包方不履行主要义务时寻求救济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497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3. 违反民法典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此类条款无效,但其精神体现了对承包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也明确规定了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综上,我认为,尽管合同中有这样的规定,但承包方仍然有权停工并要求发包方𠄘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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