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任意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最高法:经营者不得任意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范围】#七天无理由退货被拒你遇到过吗# 最高法再次发布典型案例为网络消费者撑腰。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以此强化诚信经营,提振消费者信心。“网络消费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较大便利,已成为群众消费的重要方式。”最高法表示,相较于传统线下消费,网络消费流量日益增大、势头更加强劲。但是,消费者通过在线方式消费时,由于通常难以对商品进行现实体验,故消费决策、消费意愿容易受到影响和抑制,消费后也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典型案例中有3起案例涉及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法院通过案例释法明确维护“七日无理由退货权”等权益。
在一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权。
案情显示,胡某在韩某经营的网络店铺中购买一款女士手提包。购买时,店铺页面显示胡某该手提包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胡某收到该手提包后,于七日内向该店铺申请无理由退货,被韩某拒绝,拒绝原因为此手提包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并且此事项在胡某购物时即作出了提示。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韩某承担退货退款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虽然韩某在商品详情标注了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但韩某并未合理说明该手提包的性质属于不宜退货的理由,也未举证证明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会导致商品价值的大幅度贬损或给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故该手提包不属于前述法律条文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韩某拟定的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条款对胡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判决:韩某退还货款,同时胡某退还该手提包。
澎湃新闻注意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以适应在线消费的特点和需求。“对于性质上不宜退货的商品,虽然经营者可以依法与消费者约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最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本案中,该手提包并非不宜退货,法院未支持经营者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之行为,有助于保障消费者退货的法定权利,提振消费者信心和安全感。(澎湃新闻 人民网) http://t.cn/A6euTUx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