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原来当年办的案子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了。
由于可能存在大量的刷量点击、爬虫抓取点击和翻页重复计算点击,尽可能扣除上述点击数量,估算“实际点击数”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核心问题。这类案件无罪是很有难度,但不至于毫无辩护空间,只能交罚金、退违法所得。
另外,案例库里的文书没介绍的是,这个案件当中作者和网站总共获利了840元钱。所以,还是那句话,机械适用04年司法解释,直接按网站显示的点击数认定必然会导致严重的罪责刑不相适应。希望10年前这个案子能给大家提供一个办案思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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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