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平凡律师: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时间及方式?
案件在侦查阶段或者审判阶段,检察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审查在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审查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
相关法条链接: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
人民检察院应当跟踪办案机关对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处理情况。办案机关未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2.《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或者建议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收到变更申请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审查过程中涉及病情鉴定等专业知识,需要委托鉴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或者委托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以及组织开展听证审查的期间,不计入羁押必要性审查期限。
检察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通过不公开审查和公开审查二种方式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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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四)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
(五)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六)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
2.《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十三条: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
(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了解和解、谅解、赔偿情况;
(四)听取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意见,必要时查阅、复制原案卷宗中有关证据材料;
(五)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状况;
(六)向看守所调取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的材料;
(七)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听取意见情况应当制作笔录,与书面意见、调查核实获取的其他证据材料等一并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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