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痴人刘平凡
25-06-03 19:06 微博认证: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平凡律师:检察院应当或可以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办案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审查起诉阶段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5种法定情形 (没证据、轻罪无罪免罪、超期、查清事实+可以取保或监居、其他)
相关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审查起诉阶段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没证据)
(二)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轻罪无罪免罪)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超期)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查清事实+可以取保或监居)
(五)其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及时释放或者变更的。(其他)
检察院可以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的情形?
答: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办案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审查起诉阶段的可以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16种法定情形(1-4犯、5当、6认、7和或谅、8赔或保、9-10身体、11年龄、12-13唯一抚养人、14-15轻刑、16无危)
相关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审查起诉阶段的,可以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三)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四)过失犯罪的;
(五)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六)认罪认罚的;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获得被害方谅解的;
(八)已经或者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或者提供担保的;
(九)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十)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一)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十二)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十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四)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十五)可能被宣告缓刑的;
(十六)其他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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